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处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营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各行业从事非特种行业性质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公安机关主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协调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第二章 开业审批第六条 凡经营特种行业(除个体刻字业和不收购废旧金属的旧货业外),必须持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其它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证照不全的一律不得经营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验审。第七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二)有安全、治安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凭法定有效证件。外来人员还需办理寄住、暂住证。第八条 特种行业因故歇业、停业、转业、合并、迁移,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项目或转承包的,应当于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验缴有关证照。第九条 办理审批、年检和发证手续时,公安机关按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第三章 旅馆业第十条 旅馆业接待投宿旅客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登记;接待境外旅客必须凭法定的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物品和现金保管室或保管箱、柜,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存取手续。
  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告示招领,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造册登记,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旅客携带的枪支、弹药,应当凭持枪证进行登记,并督促旅客妥善保管。
  旅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第十二条 旅馆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行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以及违禁物品,应当采取措施,制止现行犯罪,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和违禁物品,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放纵犯罪或知情不报、隐瞒包庇。第十三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活动。第四章 刻字业第十四条 刻字企业承刻下列印章,必须凭公安机关的刊刻通知单,方可刊刻: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部下设机构的印章(含钢印);
  (二)社会团体的印章;
  (三)企业印章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用印章;
  (四)套印用章。
  文件刊头凭本单位证明刻制。
  个体刻字业不准刻制公章。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分别凭下列证件颁发刊刻通知单:
  (一)批准建制机关的文件和单位介绍信;
  (二)社会团体登记证和民政部门的介绍信;
  (三)营业执照;
  (四)单位证明。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用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还要有已在报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方可颁发刊刻通知单。第十六条 刻字业应当建立健全承接、登记、制作、检验、监销、保管、发货等管理制度。
  刻制印章,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样式制作,不准任意改变印章字体和规格。承制单位不准留样、仿制;发现私刻、伪造、仿造印章的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五章 印刷业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新闻出版(文化)管理部门审核,在征得省公安厅同意后,由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备案,方可承担图书、报刊印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