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毕业生就业手续一般由学校到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采用集中办理和分期分批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毕业前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学校就业中心统一到省就业中心办理《报到证》,集中办理时间一般在6月份到7月份上旬。到省直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办理《报到证》的同时应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到省直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省就业中心可直接介绍到接收单位,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到省、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从高校选调到乡(镇)机关工作的应届优秀毕业生,凭省委组织部省选调生录用通知书办理《报到证》;考取机关公务员的毕业生,凭接收单位证明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办理《报到证》。毕业生领取《报到证》后,到学校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方可到用人单位报到。毕业时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根据个人申请可以将《报到证》直接办回生源地进行自主择业。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