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一面镜子让那些随地小便的人看看自己小便是什么狗样,要不就在问口装上监视器,看看是谁,然后把图打印出来贴在门口。看看还有谁这么不要脸。
法例第8条规定: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
(b) 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4月22日起,指责港人的言论,广泛引用了名为《从法律角度看小童香港便溺案》的网文观点。该篇来自作者“黎蜗藤”博客的评论文中,认为儿童便溺的图片和影像是儿童色情物品的一种。港人拍摄儿童便溺的行为有“生产“儿童色情物品的嫌疑。
拍摄者在相机记忆卡上留有这个图像则是确定无疑的“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因此,孩子父亲争夺相机记忆卡,是中止拍摄者正在进行的“生产” 和“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为的正当手段,又是防止他“发布” 儿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完全合法合理。
摄像头引入室内,但不接线,做做样子。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