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以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已基本完成,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比较充分,这时的市场条件已经比较接近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市场“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决市场自由竞争中产生的问题。
就必须要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由于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够单纯的运用公法或私法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所以,就必须要出现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矛盾。
1、经济基础的需要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
2、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由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经济基础的性质,因而它必然在上层建筑领域也占统治地位,并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
3、经济基础的变化发展决定上层建筑的变化发展及其方向。
经济法的产生基础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方面,前者表现在:
市场信息失灵,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外部性问题,社会分配不公,不完全竞争,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后者表现在:内部性问题,寻租关系,官僚机构膨胀,政府信息不完善,行政垄断,政府效率递减。
扩展资料:
社会经济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着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人们总是从一定的利益出发选择自己的行为,处理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作出善恶的价值判断,从而形成较为固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人追求的利益不同,形成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也不同。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道德必须反映具体利益,具有阶级性。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变化必然导致道德的变化。
当旧的经济关系日益衰败,新的经济关系日益形成时,旧的道德体系就会被新的道德体系所取代。人的道德水平必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由低到高。然而,道德在依赖于经济制度的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