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与卖方、中介签定三方居间协议,由于当时自己的失误未将中介费单独拿出来谈,协议上写的是中介费买卖双方各2%,均由买方支付,也就是我要支付4%,成交价为29万,中介费共11600元。现在由于原房产证还未办理,我们到开发商那里办了更名手续,房款我已付清,中介费我只交了一半,也就是5800元。因为我在物价局咨询过了,物价局给我的回答是双方总共2%,这个政府文件是几年前颁发的,但现还是有效的;所以我只愿按这个标准支付中介费,双方争执不下。中介那边说4%是他们那个行业协会定的价格,但是我肯定不愿意按这个标准来支付,我坚持按物价局说的标准。由于之前签了居间协议,中介那边肯定不会罢休,可能会打官司。现在我想问的是当行业协会定的收费标准与政府的指导价格相冲突时,到底那个更具有法律效力?我与中介签的居间协议与政府指导价相违背,算不算违反价格法,是否仍具法律效力?如果我不交剩下的中介费,打官司我有没有打赢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