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65岁以上是否违反劳动法

如题所述

我国目前并没有禁止工地雇佣高龄老人的法律,在雇佣人员时,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不违反法律是禁止规定就可以。若是雇佣高龄老人工作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能签劳动合同。60岁已经超过法定的劳动者年龄,不属于劳动者的范围,所签订为劳务合同。
雇佣65岁老人不是劳动关系,因为老人已经超过法定的劳动者年龄,不属于劳动者的范围,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60岁以上老人,即为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通常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后,首先双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目前并没有禁止工地雇佣高龄老人的法律,在雇佣人员时,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不违反法律是禁止规定就可以。若是雇用60岁以上老人工作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能签劳动合同。60岁已经超过法定的劳动者年龄,不属于劳动者的范围,所签订为劳务合同。凡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都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之间适用劳务关系的规定。年满60周岁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那么与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只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同时也不需要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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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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