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如题所述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天然橡胶管理与保护条例在第三章中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强调植胶地区的乡(镇)需与邻近的国营农场合作,建立保胶护林联防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专门负责区域内胶林的保护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禁止任何非法行为,如盗伐橡胶园林木,偷窃或抢夺天然橡胶原材料,以及损坏生产设施。此外,规定不得在幼龄橡胶园和苗圃地放牧,同时未经许可,不得在胶园内进行采矿、挖掘或取土活动。

第十四条种植天然橡胶的单位和个人负有防火和灭火的重要责任,确保胶林安全。

第十五条涉及橡胶林地征用或划拨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影响进行合理补偿。任何土地变更必须在法律程序下进行。

第十六条当橡胶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县或乡(镇)政府将介入处理。对政府决定不满的当事人有权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前,各方应保持土地现状,不得干扰或破坏生产活动,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橡胶林木,也不得损坏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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