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合同纠纷

甲与乙的合同条款如下: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24个月或天,从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协议双方签字后甲方将次日把门面房交乙使用。
二.租金
1.乙方在甲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向甲方交纳合同定金15000元,并适用定金罚款。
2.甲方双方议定是每年租金80000元,第一年租金半年一付与定金一次性付清,下半年租金提前2个月支付,余下的年租金由乙方在每年度2011年5月30日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交纳下一年度全年租金给甲方财务部。合同期满前3个月如乙方仍要续租,价格随周边市场价格调整。

如任何一方在合同期间违约要赔偿给对方全年租金的30%违约金做违约。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且乙方定金和首期租金付清后方可生效。

合同签订于2010年6月8日

乙方有甲方签字的定金收据3000元

此合同签订后20天,乙方退租,甲方要乙支付全年租金的30%的违约金,请问这个合理吗?乙方有没有反驳甲方的理由?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且乙方定金和首期租金付清后方可生效。”
合同上确实是这么写的,所以比较含糊,是个条件只要满足一个就生效还是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才生效?

据了解问题中提到的甲方并非第一房东,是从别人那租下后再转租的,另外乙方退租时3000元的定金已交给甲方

不知那位高人能指点一下如果我是乙方,应该从那几点问题上着手,有没有胜诉的可能性??

回家仔细看了一下收据上写的是订金,不是定金,我在网上查询了一下订金是不是可以退还的??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且乙方定金和首期租金付清后方可生效。”
是不是搞错了?

1. 如果是“签字后成立,待定金和首期租金付清后才生效”,那么甲乙之间的这个合同只是成立,还未生效!

如果合同未生效,那么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也当然无效!没有约束力。

2. 另外,“年租金的30%”这样的违约金约定显然过高,房屋租赁本来就有特殊性,这家不租了,可以给另外一家租;中间的损失可能会有空关损失、租金差额;但也有可能获得的租金更高!因此,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调整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房东无法举证证明违约金“30%年租金”的合理性,则法院很有可能参考违约行为的性质,损失的大小酌情调整违约金。

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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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补充,补充回答一下:

1. 我认为,既然你是乙方,那么肯定是做被告的咯。从抗辩的角度,一定要说两者同时具备合同才生效,因为用的是“且”字。这个是主要抗辩,合同未生效,所以不存在违约。

2. 甲方系二房东,他有没有合法取得原房东的许可转租,这也可以适当提一下。在未征得原房东同意之前,租客(甲方)无权将房屋转租出来!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这个在甲方起诉你的时候,他就必须要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权利人(是房东,或合法的转租人),立案的时候就要出示类似证明的。

3. 有无实际损失。如果甲方提出了30%违约金,你可以把这当做退一步的抗辩方案:即使合同生效了(记住这是退一步,你认为合同未生效哦),你也认为对甲方未产生任何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核减违约金。甲方如果认为自己有实际损失就必须要举证了(比如这20天没有收到租金)。

4. 你说的是3000元定金交给甲方,被他没收了吧。这种事情,当做舍财免灾吧。你如果主动起诉甲方要求他退还定金,那也太有点那个了。毕竟你占用了人家近20天。。。

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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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07
早些年我国法院针对“订金”和“定金”采取形式审查方式,也就是说写什么就是什么,而不管合同的实质内容。

近些年到现在,法院开始重视实质审查,也就是说结合合同内容来判断到底属于何种。

你这种情况属于“定金”,而非“订金”,后者是买东西或服务预先给付的费用,不是前者有督促和惩罚性质的“定金”。
第2个回答  2010-07-06
合理,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约定依约定。
第3个回答  2010-07-06
如任何一方在合同期间违约要赔偿给对方全年租金的30%违约金做违约

甲方和乙方约定的违约事项 合理
第4个回答  2015-11-09
  合同纠纷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能诉诸法律来解决。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并预交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