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这样的叔叔、姑姑真是不幸,真是应了那句话:“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天攘攘皆为利往”。
发问者遇到的问题大致是这样的:
第一阶段:父亲先逝世,当时奶奶尚在世,留下的房产依照法定继承次第是配偶(妈妈)、父母(奶奶)和子女(发问者),但当时并未对房产停止分割;第二阶段:后来奶奶逝世,奶奶从发问者父亲那里继承来的那一份自然归叔叔、姑姑继承。第三阶段:道理上房子是父母共同财富,所以妈妈想把房子过户到发问者名下,并且本人签署了放弃一切权的协议,但叔叔姑姑不愿意放弃继承,除非把他们那一份变现补给他们。
叔叔、姑姑的请求合理吗?
准绳上房子是父母共有财富,父亲在世时该房产的归属是父亲母亲各一半。父亲逝世后依照继承法规则,发问者、奶奶、妈妈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各自继承父亲房产1/3的份额,即妈妈占1/2+1/2*1/3=2/3,奶奶占1/6、发问者作为子女占1/6。奶奶逝世后,她的财富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即叔叔、姑姑、发问者父亲,但发问者父亲曾经逝世,发问者有权“代位继承”,同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匀分配奶奶的遗产。
留意,这里很多人都会误解,误以为只要叔叔、姑姑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发问者无权继承,实践上并非如此,《民法典》中有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则,指的是: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替代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次第,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以如今该套房产的份额变成了这样:
妈妈还是占2/3;叔叔、姑姑、发问者将奶奶的1/6份额均分,分别占1/18。
道理上该套房产的确是父母共有,但经过了两轮继承后,最终其中的1/9份额落在了姑姑和叔叔手上,这在法律上是合规的,叔叔姑姑的请求固然不近人情,但是贴合法律请求。
假如真的如姑姑、叔叔所说,请求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他们才同意过户的话,假定该房产市场价值180万,那么就要分别拿出10万给叔叔和姑姑,共计20万。
遗产流失上的躲避办法:
事情曾经到了这一步,那发问者只能自认倒运了,即使是到了诉讼阶段,司法也是支持姑姑和叔叔的诉求的。
从发问者的切身阅历来看,为了防止遗产流失到别人手里,事前其实还有很多办法能够予以防止的:
1.父亲在世时,签署一份遗产只归子女或配偶的协议,这样奶奶就无权继承了;
2.父亲逝世前留下遗言,遗言写明遗产归子女、母亲一方或两方一切,依照遗言继承先于法定继承的规则,奶奶同样无权继承;
3.奶奶逝世前签署协议协议或留下遗言,写明从发问者父亲那里继承的房产份额归发问者、发问者的母亲两人一切或单独一切。
以上几种办法原本都能够防止房产落入叔叔、姑姑之手,但一条也没有采取,这才形成无法挽回的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