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视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法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第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处拘役,并处罚金等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为在职公职人员或者从事其他职务等情形时,因故意犯罪导致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含醉驾等犯罪行为),用人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等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依法开除公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法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