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8-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这个文件吗?
没有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具体如下: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
2、依据财税[2004]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3、财税[2005]1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十一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