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如题所述

1、无效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4、附条件或期限的民事行为。

扩展资料

下列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绝对无效。);

四、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六、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法律行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9

1、无效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4、附条件或期限的民事行为。

扩展资料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法律行为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10-31
民事行为效力包括四种
1、有效;
2、无效;
3、效力待定;
4、可撤销。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7-24

第4个回答  2019-12-23
1、无效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4、附条件或期限的民事行为。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