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住房补贴一次性可以补多少钱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具有学校事业编制(含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实物分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规定标准或无房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对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针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工龄住房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第三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职工,不足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货币补贴;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职工,不足面积部分再给予每年每平方米5.16元的工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工龄按出售公有住房中规定的购房工龄计算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即新职工),由学校自该教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起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五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或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1-13
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
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