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明责任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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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公平原则要求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担应当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权利义务要求,并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是“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告负一定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承担的,被告应举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行政程序证明责任的延续和再现。⑽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想通过诉讼来维护其在行政程序的主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实行职权调查主义。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的调查一切与行政决定有关的事项,行政机关在合法的调查范围内可以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这样就造成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多样性,查证举证能力强;行政机关证据调查的专业化,有很强的证据取舍和解析能力;行政机关掌握着多数的行政证据。这种状况的存在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同时构成了行政程序和诉讼中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因和基础,成就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可能性。
其次,从行政诉讼的属性分析。诉讼的目的影响着举证责任的分担。因为举证责任是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其设计必然要遵循目的、体现目的、实现目的。行政诉讼的目的,一是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二是保障行政权。行政诉讼的本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衡,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通过控权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体现在举证责任上,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为其主张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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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05
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此都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