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会导致废标?

如题所述

废标常见情况如下:

一.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

招标文件是指导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但是当前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却不容乐观。尽管现在很多情况下是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但是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不是很熟悉了解,往往局限于纸上谈兵,通常一味地套用现成的招标文件范本,却忽视了招标项目之间的差异。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与招标项目不相协调,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的条款,应该明确的不明确,应该规定的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只好根据自己的经验去琢磨,去猜测,结果导致废标。如,有一份招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没有填写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费用中或者投标人免费提供此项工作”,而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部分,招标人又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缺项漏项”,结果有的投标人就是因为马虎大意漏报了一项只有几十元造价的清单项目而被判为废标。

二.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严

有些招标人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大量的、详尽的废标条款,有的招标文件埃塞俄比亚的废标条款竞有数十项之多,废标条款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废标现象频频出现。有些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近乎苛刻,把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本来应该按照细微偏差处理的投标偏差也规定为废标条款,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不一致的也按废标处理,结果有一投标人由于疏忽大意在一份投标文件副本的投标函中忘记盖章而被判为废标。

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若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则应按废标处理。但是包括《招标投标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招标文件中的哪些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有一招标人竟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要求都是实质性要求”。结果导致招标文件中到处都是“高压线”,投标人稍不注意就“牺牲”了。

三.投标水平参差不齐

按照我国目前的制度,从形式上看是企业投标(因为只有企业才有相应的资质),但实际上很多都是分公司、项目经理在投标,由于这些分公司、项目经理在经营管理、经济核算方面都是相互独立的,投标信息和资源在一个企业内部委难共享,造成投标水平参差不齐。所以我们经常发现,有的企业在此次投标中被判为废标,在不久之后的投标中,该企业又几乎以完全相同的原因又被判为废标,令人哭笑不得,其中真正的原因是两次投标是由同一企业中完全不同的两套班子操作。

还有,就是投标活动本身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比较复杂,很多企业都是由不同的人员和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完成的。如有的企业中由经营部门负责与招标人联系沟通,参加答疑,由造价部门负责编制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投标保证金等。由于缺乏必要的统筹、协调和衔接,这样由多个部门分工合作完成的投标文件就很难开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内容不能前后呼应,也极易造成废标。而且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如果缺乏必有的奖惩激励制度,每个参与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心不一致,行动上各自为政,中标与否与已无关,编制投标文件时草草了事,缺乏沟通,这种消极应对的状态更容易导致废标。

四.各地招标投标规则存在差异

尽管各地执行的招标投标法规基本上是统一的,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各地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印发了大量的“红头文件”,实际上已经规定了当地具体的招投标规则,形成了当地特有的招投标“惯例”。如有的地方文件规定,开标时项目经理必须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亲自到会,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有一外地企业由于不清楚当地的这一“行规”,只是投标的授权委托人参加了开标会,而项目经理远在外地未能参加,结果其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

五.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

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活动一般是在封闭、保密的状态下进行的,投标人不可能有与评标委员会直接沟通、解释澄清的机会。由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素质水平、经验能力参差不齐,再加上评标委员会的临时性(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宣告解散)、产生的随机性(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谰标过程成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关注的焦点,这其中最核心就是如何有效防止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而现在看来,评标委员会最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于对废标的判定上。

在投标偏差的认定方面。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而重大偏差则会导致废标。然而细微偏差与重大偏差之间并无明确的量化标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实践中正是由于缺少这样的量化标准,评标委员会有时很难对重大偏差进行界定,所以从减少麻烦、避免投标人投诉的角度出发,经常将模棱两可的偏差作为重大差偏差处理,我们已经发现一些评标委员会存这样那样、或大或或小的缺陷。评标过程中有的评标委员会只要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一些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就认为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将其判为废标;有的评标委员会发现某一投标人的报价偏低时就觉得“心里没底”,不保险,主观上就有判定其低于成本而废标的想法;还有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了达到一些非正常的目的,故意千方百计地在投标文件中找问题,挑毛病,判废标等等,正是由于上述的一些原因,导致了废标的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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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5-06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书是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交的关于项目实施的详细计划和承诺。有时候,投标书中出现的失误可能会导致废标,即投标书被招标方取消资格。以下列举了一些可能导致废标的投标书失误:
1. 投标文件不完整:投标文件应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如技术方案、商务报价、法律文件等。如果缺少任何必需的文件或部分,可能导致废标。
2. 逾期提交: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书的提交截止日期和时间。如果投标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书,可能导致废标。
3. 格式错误:如果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例如章节顺序、页码、字体大小等,可能导致废标。
4. 不符合资格要求:招标文件通常会规定投标方的资格要求,如企业资质、人员经验、设备条件等。如果投标方不符合这些要求,可能导致废标。
5. 商务报价异常:如果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高得离谱,可能被视为恶意竞争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从而导致废标。
6. 技术方案不合理:如果投标书中提供的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差甚远,或者无法满足项目的实际需求,可能导致废标。
7. 法律文件问题:投标书中的法律文件,如法人授权书、承诺书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有伪造、涂改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则可能导致废标。
8. 未签署保密协议:招标文件通常要求投标方签署保密协议以保护项目的机密信息。如果投标方未签署保密协议,可能导致废标。
9. 串标行为:如果投标方参与串标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查实,将会导致废标。
10.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招标文件可能要求投标方提供特定的资料或证明,如质量体系认证、税务登记证等。如果投标方未能按照要求提供这些材料,可能导致废标。
总之,在提交投标书时,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确保其投标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避免出现可能导致废标的失误。这样才能有更大的机会赢得招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