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海运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该项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如题所述

【答案】: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包括两类留置权,即承运人留置权和出租人留置权。《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第141条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的收入有留置权。”另外《海商法》规定了拖船合同中承托方中对被托物的留置权和救助方对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留置权。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范围成为争议的焦点。目前的分歧主要在于:一种观点认为:《海商法》第87条的“其货物”是指承运人留置权仅仅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承、托双方间,《海商法》总是优先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因此对“其货物”的解释应符合整部法律的立法意图,应理解为“债务人的财产”,不必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只要承运人对该财产合法占有就可以成立留置,承运人应收取的费用未得到清偿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争论的实质在于:承运人留置权与留置财产或债务的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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