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31条规定,经营者以店铺转让等方式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由原先经营者办理注销登记后,再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如果,被许可人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以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对发生改变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登记:
1、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并持有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发生改变的;
2、经营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
3、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被许可人未变,但其姓名发生变化的;
4、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被许可人的家庭成员间发生变化的;
5、因城市规划调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等情形(例如:长春路更改为重庆路等情形)。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