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赃款的规定

如题所述

一.赃款追缴后,涉案款物不能由个人保管,要按规定在三日内入库,要履行相应的入库登记手续;通知受害人领取时,同样要经相应的领导批准后,再办理领取手续。
1.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财物,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或者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由于财物与犯罪直接相关,因而国家要对其作出刑法上的处理,表现为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起获、控制以及权属重构等行为,具体是采用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三种处理措施。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财物又可分为两 (1)犯罪所得的财物,在条文中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对其采用追缴、责令退赔措施; (2)用于犯罪的财物,在条文中是指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其采用没收措施。 2.与犯罪间接相关的财物。是指前述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财物在被司法机关起获和控制后,已与犯罪分子无直接关系,但国家仍要对其作出进一步的处理,表现为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权属恢复或者权属监管的行为,具体是采用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上缴国库两种处理措施。与犯罪间接相关的财物又可分为两种:(1)需要返还被害人的财物,条文规定的处理措施是及时返还被害人; (2)需要上缴国库的财物,条文规定的处理措施是一律上缴国库。
3、赃款赃物的主要特征:
(1)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
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
(2)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
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在实践中,认定赃款赃物时必须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之内,不得与行为人其他财产相混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是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的标的,但决不能够成为追缴的对象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期间,若是发现了犯罪分子采用非法方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那么此时一般是需要将这部分财产追缴的,但是并非是所有被追缴的财产都属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物的性质必须要由国家机关生效的裁决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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