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个人所得税是按年征收的,所以,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计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要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对于个体户经营所得的计算,要看经营人有没有综合所得。
1、没有综合所得的:
应纳税所得额=(收⼊总额-成本-费⽤-损失)-60000-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
2、有综合所得的:
应纳税所得额=收⼊总额-成本-费⽤-损失-准予扣除的捐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或者每季预缴时:
应纳税所得额=收⼊总额-成本-费⽤-损失-准予扣除的捐赠(-60000-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