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如题所述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是否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是,具体情况建议您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事务所咨询。
参见《淮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为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对城镇居民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做出要求。《通知》明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现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一、参保登记业务流程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未(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人员也需要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费标准一栏不填。)
1、村(社区)信息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初审,同时填制《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保人员(含特殊人群)花名册》(《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到龄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在《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委会公章,并将《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保人员(含特殊人群)花名册》(《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到龄人员花名册》)电子版、《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注:将个人参保首次缴费存入到乡镇(街道)统一管理的本村(社区)的银行账
户。详解见《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首次缴费流程》。)
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2、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再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原村(社区)委会,同时在《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公章,
并按规定时限将《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保人员(含特殊人群)花名册》(《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到龄人员花名册》)电子版、《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
3、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原乡镇(街道)事务所。
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银行,委托指定银行为新参保人员制发《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本》。
4、指定银行应核对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公安部的个人身份信息比对无误后,制作《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本》,将制好后的存折号码等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传送给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本》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从指定银行统一领取后,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逐级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并履行签领手续,备查。
5、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指定银行反馈的存折信息,无误后,导入信息系统。
二、变更业务流程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社会保障号码、现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址、特殊参保类型和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变更证件及材料到村(社区)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村(社区)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变更证件和材料及《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缴费档次一年内只允许变更一次。
三、注销业务流程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跨市(县、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保人员减员花名册》,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跨市(县、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5、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四、保险费收缴
1、正常缴费流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9月30号)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银行存折本。参保人员在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银行,委托指定银行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本》。
已办理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本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逐级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银行。
指定银行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本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指定银行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社保经办机构。
区财政按照本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总额,将区财政承担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和代缴款在次月10日前缴入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账户。
市财政养老保险费补贴款应在次月10日前拨付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账户。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指定银行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市社保经办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协办员,村(社区)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2、补助或资助流程
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年底前汇入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及时审核、盖章,将《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助明细表》中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当地的规定时限将《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助明细表》上报市社保机构。
指定银行收到资助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市社保机构。
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3、补缴流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参保人员应该或者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到村(社区)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费申请表》。村(社区)协办员应将《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费申请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指定银行存折本,并建立补缴费人员的台帐。
乡镇(街道)事务所经办人员,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社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及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乡镇(街道)录入的补缴费信息进行确认,在当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银行代扣补缴的保险费。
指定银行按照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的规定进行扣款,并及时将代扣信息和记账凭证反馈给市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的规定程序,复核补缴费代扣信息,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管理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其他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待遇支付
1、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村(社区)居委会、按照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并填写《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对于已经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需提供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存折本账号(这里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同一银行开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按标准发放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2、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
3、市社保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由市农保科审批,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市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淮南市城乡居民养老金进(出)口补申请表》,送市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汇入指定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4、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因高龄、重病、住院、重度残疾等行动不便而不能来年检的,可预约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上门办理验证手续,也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验证手续。代办人除提供待遇证外,还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社区)协办员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丧葬费及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的,转出村(社区)办理减员手续,转入村(社区)办理增员手续。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市转移的,转出地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4、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市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