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英格兰没有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呢?

难道他们认为这个不重要?

结论:

在英格兰,立法上虽未明文统一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我们可以在英国合同法的许多涉及义务方面的法律条文中找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同时许多合同法判例也能找到涉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分析:

在英格兰,没有民法这一法律部门,也没有统一的民法典,因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存在于法条中。但是,在英格兰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义务方面起着基本的主导作用,我们可以在许多涉及义务方面的法律条文中找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子。此外,揭示各种重要事实的义务,避免错误陈述的义务,避免胁迫和不当影响的义务,不滥用受托人地位的义务等非合同义务同样也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化身。[1]同时,许多合同法判例也能找到涉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细分之下,合同法里的诚实信用可以分为诚信义务(a good faith requirement)、诚信制度(a good faith regime)和实质正义的诚信(good faith as visceral justice)。[2]

总的来说,虽然英格兰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缺位,并非是能直接适用的一般规则,但在其法律制度中确实存在许多特定的规则,起着和诚实信用相同的作用,避免了当事人以不符合诚实信用的方式而为某种行为。

原因:

1、思想上:英格兰法中较低的人性标准

英格兰殖民时期,人们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的思想注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对抗性关系,也就是说,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合同当事人往往处于对立地位,无暇顾及对方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与这种对立地位是不相适应的。于是,为了合同整体经济的效益性,法律设定了较低的人性标准,承认合同当事人有权追求自身利益,只将诚实信用的要求限制在当事人不做虚假陈述的层次,没有继续往上对人们提出更高的要求。

2、立法上:英格兰法中衡平法的存在

如前文所述,在英格兰的法律制度中存在许多特定的规则,起着和诚实信用相同的作用,衡平法就是其中一个特别的存在。衡平法是为了弥补普通法体系的不足,而由大法官根据所谓“公平正义”而形成的一套解决纠纷的补偿方法。它承认既存的普通法存在缺陷,并从公平正义的理论出发,对既有法律规范的不足施以补救,产生了许多具体的制度和规则,如禁反言、口头证据等。

以禁反言为例,在英格兰的衡平法中,禁反言原则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对自己的言语和行为负责,不能随意否定自己先前的言语和行为。尤其是当事人的行为使得其它当事人产生利益信赖时,更是禁止当事人否定自己的先前行为。[3]虽然与诚实信用的表述不相一致,但仍然在强调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善良真诚、信守承诺、不欺不诈。从这一例中可见一斑,衡平法的基本内涵与欧陆国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上并无二致,因此,它的存在阻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英格兰法上的确立。



[1] 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2] 程宗璋:《论英美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启示意义》,载《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3] 崔欢:《两大法系民法诚信原则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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