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在一家码头公司上班(集卡司机),我们公司合同规定每个月工资次月25号发,可是每次都拖几天

你好,我们在一家码头公司上班(集卡司机),我们公司合同规定每个月工资次月25号发,可是每次都拖几天发。答应工资不变 ,可是现在每个月工资都不如以前(换劳务承包对了),白班工作11个小时夜班工作13个小时中间没有休息,上班座公司车和开会又要每个班用点我们4个小时(白班早上5:30座公司车到公司开会,上班。19:00下班座公司车20:30到家。夜班下午16:30坐车到公司开会19:00上班,早上80:00下班,9:30到家)!每个月上21到24个班,净工作时间高达250小时每个月间接工作时间350个小时,因为每天都工作时间长疲劳上班,工作中出事故还要我们自己买单(车辆损伤,人身损伤)。现在同事们都情绪很大,想让你帮我们分析一下谢谢!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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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28
现在码头都被外包了。我们也是,说的白天11个小时,其实不算起床路上时间,实际是12个小时,晚班说是13个小时,其实际是14个小时。加上路上用的时间每人白班至少需要13个小时,而夜班需要15个小时。不要说撞其它东西你就是撞个交通牌也是2000起步。工资上28天班才6000元,拉箱子一个大箱子5元,两个小箱子6元,没有一个不是疲劳驾驶的,经常出事,天天招人,新人一月没有工资,坑爹的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上港集团,外5.外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