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死亡是不是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如题所述

  职业病死亡不完全是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职业病死亡的原因有许多因素,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局1号令)、《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一、生产死亡事故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及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发生的,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所造成的非正常人员死亡事故(由火灾、交通、特种设备、民航、铁路路内以及刑事案件引发的事故除外)。
  二、接到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后,相关科室(队)应立即通知局领导并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并由局领导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审批立案。如死亡三人以上(含3人)事故,由局统一向市领导及省安全办汇报,待省调查人员到达后,应积极协助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三、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参加单位有:安监局、总工会、监察部门、人民检查机关、公安部门、有关专家、发生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事故情况,可相应组成事故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事故综合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
  四、事故调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安监局)牵头进行,对事故展开调查:
  (1)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询问当事(知情)人,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案件调查报告》(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90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性质及处理意见、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及死亡人员名单等);
  (2)在事故调查组作出调查结果后,由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案件调查报告》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安监局批复。
  (3)安监局根据事故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市政府对事故报告作出批复(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批复)。
  (4)涉及对事故负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应由其它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案件,应立即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照事故情况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跟踪督办。
  七、事故单位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由有关科室(队)办理强制执行手续,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局领导审批后送交法院强制执行。
  八、相关科室(队)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在90日内结案,最多不超过180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填写《结案审批表》,形成卷宗,七日内交局综合科备案。综合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卷宗报省安监局和市法制办备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3-10
算得。去医院开证明 和企业 要赔偿。协商不行 就 法院诉讼
第2个回答  2015-03-10
我认为不算。
因职业病死亡的应当算是工伤。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4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