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区、市、县各级党委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等党内法规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严禁大操大办酒席规定重申如下:
一、喜事酒席规模控制在30台以内。
二、国家公职人员置办喜事酒席实行书面申报制度。须在置办酒席10天前提出申请,填写《置办酒席申请表》(附后),报请领导审批后方可筹办。
1.凡置办酒席达到10台以上的,必须申报。
2.乡镇正职领导由联系乡镇县领导审批,县直单位正职领导由县分管领导审批。
3.乡镇、县直单位副职、科级非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及工勤人员由本乡镇、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4.申报人须将经审批后的《置办酒席申请表》复印报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以及该同志所在单位等部门。
5.在置办酒席当天,当事人应当主动请置办酒席监督部门以及本单位领导到现场核实置办情况。
三、置办喜事酒席监督部门职责。
1.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对置办酒席要经常进行明察暗访;对接到违反规定置办酒席的举报,负责组织县委组织部、县绩效办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乡住建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和占道置办酒席等的监管。
3.本单位要负责申报桌数及置办情况的核实。在核实后两天内向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书面汇报核查情况。
四、各乡镇、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职工置办酒席的监管,对制止不力,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置办酒席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坚决严肃查处。
1.置办10台以上不报告的或者不按规定置办,超过30台的。一是给予当事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绩效奖金;二是当年绩效考评中,扣除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严禁大操大办酒席评分项分数;三是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须向县纪委、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作出书面检查;四是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当事人年度考评不能评为优秀,不能参与评优评先。
2.违反其他规定置办酒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纪检监察局立案调查,视其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实行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置办酒席的行为。凡实名举报违规经查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500元,对举报人给予保密。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严禁大操大办酒席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带头遵守,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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