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
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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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宪法权威不仅不矛盾,而且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我国现行宪法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历史和人民选择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且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爱国统一战线的领导地位,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由此可见,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根本法律保证。因此,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