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秦朝没有刑事责任年龄而汉朝以后有

如题所述

秦朝也有

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秦简《法律答问》:“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又“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上引二例,前者身高未足六尺,不负刑事责任;后者已达六尺,负刑事责任。秦6尺约合今1.38米。六尺七寸,约合今1.54米。古时一般认为男子15岁身高6尺,则6尺7寸相当于十六七岁。参以秦简《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再参以《编年纪》关于“喜”由出生到从军服役的记载,秦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及“今元年,喜傅。”什么叫“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从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十二月,到秦王政元年(公元前246年)喜满15周岁,进入16岁。可见,秦以身高六尺相当于15周岁为成年,开始服役,并成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
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方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汉代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前后有几次变化。惠帝初即位,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景帝后元三年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妇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囚禁时不加刑具,以示宽容)系之。”宣帝元康四年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人伤人,它皆勿坐。”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平帝元始四年“明敕百僚,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东汉建武三年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又《周礼》郑玄注引汉律:“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从以上诏令可以看出,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八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以上。在此年龄之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但一般都处以轻刑或者免刑。虽有“矜老”“怜幼”之意,但实际上未满七岁和七十以上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汉宣帝曾说:“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因此,这些人同正常犯罪在处刑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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