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成员承包本集体土地,即家庭承包。集体承包,一般是指非农业产权的公司,或非农业户口的合伙人承包农村土地。它们在承包程序、审批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集体土地与家庭土地承包关系属于关系范畴,家庭承包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家庭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不同的土地核算人员变动、增减除整个家庭死亡情况;家庭承包的土地在利益分配上具有“单户性”。
综上所述,土地的家庭承包、耕地、合同草,包括承包合同林地等均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类,集体土地包括农村“四黄”、农村闲置土地、农村流动经营和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农村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在征地补偿政策中,各种不同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程序和补偿都会有所不同。农户承包的土地征收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为基础的。它不会补偿特定的人,而是直接供应土地的特定家庭,这是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前提下造成的。这要由家庭成员来决定。在土地取得的过程中,与其他集体土地相比,家庭将有额外的核查过程。其他承包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和荒地,应当分别收回。宅基地也以家庭为基础被征用,因为宅基地是以家庭为基础申请的。
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宅基地补偿、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补偿,宅基地补偿属于村集体,其他类型的补偿属于农民。四荒地承包的征收一般是土地补偿给村集体,土地附属物和绿化苗木补偿给承包单位。
对无保险的四个荒地和其他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是在土地补偿的分配上有所不同。目前,很少有地方会对这片土地制定相应的分配政策,通常是向所有的集体成员提供供应,或对生产团体进行补偿,或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