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是指恶意利用代理提供的信息而拒付服务费采取绕开该代理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损害该公司的提供服务应该得到报酬的权利,所以根据协议也是违法的。
但具体到的这种情况,你没有恶意的表现,与第一家公司因为租赁价格原因没有达成交易,自然终止代理关系后你也没有私下再找房东的行为,所以不是跳单的行为。
至于同事偶然又和另一家代理公司就同一套房子以合理的价格签订租赁协议,和你没有任何关系。你后来入住是因为你和同事的关系,而不是因为你提供租房信息获取租房便利。
扩展资料: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
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