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薪资和offer不一致

如题所述

小王参加校园招聘后,收到了某公司的《录用确认函》。对《确认函》确认并同意后,大学毕业的小王于2019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薪酬待遇按照某公司的薪酬体系执行。
      之后,小王认为劳动合同对《录用确认函》中的薪酬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9月,小王申请了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某公司辩称,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其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本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录用确认函》中关于年度薪酬有笔误,某公司已经向小王予以释明。






      法院依法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录用确认函》只是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且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后,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小王的薪酬待遇,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某公司每月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小王发放劳动报酬,而小王在申请劳动仲裁前超过一年的期间内均未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现以《录用确认函》主张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理据不足,也有违诚信原则。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录用确认函》(俗称Offer)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并非正式的劳动合同。若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双方权利义务应以最终的劳动合同为准。
提醒各位职场萌新,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
      1要仔细比对劳动合同与offer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若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单位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劳动合同的约定。
      2要特别注意提出异议的期间。对于薪酬待遇方面的异议,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两个工资支付周期,即60天为合理期间。
      3劳动者在提出异议的时候,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可以通过公司电子业务系统、特快专递等方式向公司提出,或者是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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