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申请的初步审查分为

如题所述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_类似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也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形式审查
一是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以及文件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不同,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要求没有反映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而是将该条审查归入了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因此,对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的形式审查不限于“明显”问题。
二是必要手续的审查。此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_相同。
(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类似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实用新型初步审_时对一些属于实质审查必审的明显缺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显然,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明显实质性缺陷的范围大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除了保护客体问题、单一性问题、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问题之外,还包括新颖性和实用性问题、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等问题,此外还有是否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的问题。
就明显实质性缺陷范围而言,相比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唯一减少的一项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进行的审查,这是因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不会包括遗传资源类申请,因而不需要审查该类问题。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与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主要差别是,前者是对专利申请文件中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后者是对专利申请文件形式缺陷的审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与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审查的差别是,前者仅保护对产品形状、构造及其改进提出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初步审_包括对明显缺乏新颖性的审查。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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