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步行街有关商业步行街的设计规范

如题所述

1989年4月1日起实施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对商业步行街的设计提出了明确的规范。首先,第2.2.1条规定,步行商业街内应严格禁止机动车辆的通行,其设计需遵循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和顺畅的步行环境。


其次,第2.2.2条强调,将原有城市道路改建成步行商业街时,必须确保邻近道路能够承受该区域的交通流量,以保证交通的顺畅和连续性。


关于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的改造和新建情况,有一定的标准。改建时,两边建筑与道路之间的红线宽度不应小于10米;新建步行街则根据内部设施和人流量来确定,同时需保证至少5米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以满足应急救援需求。


第2.2.4条进一步规定,步行商业街的长度不宜超过500米,且应每隔不超过160米设立横穿街区的消防车道,以便于及时疏散和灭火救援。


此外,步行商业街上空如果设有顶盖,净高不得低于5.50米,顶盖的构造需符合防火规范,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确保商业街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第2.2.6条针对多层建筑,步行商业街两侧如设置交通设施如外廊、天桥和梯道,也必须遵守防火规范,确保行人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最后,第2.2.7条强调,步行商业街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立停车场地,既便利顾客停车,也便于管理与安全考虑。




扩展资料

步行街中的一种,城市中商业活动集中的街道,由大量的零售业、服务业商店作为主体,集中于一定的地区,构成有一定长度的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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