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了《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以下是对该文件的解读:
1.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建手续,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这意味着,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的住宅,都可以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电梯。
2. 管辖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和监管。此外,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集中办事窗口,为市民提供便利。
3. 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栋(梯)为基本单位,由本栋(梯)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原房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工作。
4. 实施条件
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栋(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一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5. 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业主协商分摊、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方式筹集。此外,政府也对符合条件的增设电梯项目提供了财政补贴。
6. 组织实施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后,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意见。
7. 验收和使用备案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电梯企业及所在社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工程质量、位置、规模等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此外,还需向项目所在地的竣工验收备案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8. 新增面积处理
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属于该栋(梯)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
9. 异议处理
对于因加装电梯发生的争议,经协商或基层组织调解仍未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管理维护
实施主体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电梯的使用管理者,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11. 财政补贴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多业主无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提供财政补贴,每个梯口补贴4万元。同时,对增设电梯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奖励。
12. 保障措施
我市成立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指导协调全市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办事窗口,加强组织实施。
13. 绩效考核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监督检查。
14. 各区县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意见出台配套政策,全力推动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15. 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19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以上是对《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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