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怎么可能人为定?长期定价的时代教训还不够吗

如题所述

实施物价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政府实施物价调控,既要防止价格总水平持续上涨形成通货膨胀,也要避免价格总水平持续下降产生通货紧缩,为此,必须不断提高物价调控的有效性。地方政府在物价调控中能够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提高物价调控有效性必须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  一、地方政府是提高物价调控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一)地方政府是国家物价调控政策的执行者  目前除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由政府直接定价外,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均放开由市场形成。因此,国家主要通过平衡市场宏观总量来调节商品供求,通过培育和发展市场来限制垄断、促进竞争,通过规范和指导企业价格行为来影响价格的形成和变动。在实施物价调控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分工,中央政府制定或调整财政、货币、税收、投融资、进出口等政策来影响价格形成和走向,地方政府则地扮演物价调控政策执行者的角色。政策执行是价格调控能否取得实际效果的关键环节,中央出台再多、再好的政策,最终要靠地方政府来落实,没有地方政府的强力执行,物价调控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地方政府是地域性物价调控政策的制定者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调控物价的总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维护和保障民生,但物价调控的侧重点和着力点具有明显差异性。从调控层面来说,地方政府调控相对来说微观一些,着力点是放在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和改善民生上。中央出台的货币、财政、税收、投融资、进出口等经济政策措施影响面广,但往往需要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更具体的地域性政策和措施,才能对本地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产生实际作用,进而对本行政区域价格总水平产生影响,达到稳定区域物价水平的目的。同时,只有稳定了各方面、各地方的物价水平,才有全国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因此,物价调控,不光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同样责无旁贷,守土有责。  (三)地方政府是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管者  当前,受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农产品结构性供需矛盾等因素影响,市场价格波动日趋频繁,一些地方时而出现的恶意囤积炒作、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不断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状况,放大供求失衡对市场的冲击效应,强化群众的通胀预期,助推价格上涨,反复引起地域性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形势下,地方政府必须加强价格执法和市场监管,通过价格监测预警、价格行为监管查处、储备商品投放、舆论引导通胀预期等方式,应对地域性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价格水平。  (四)地方政府是价格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在市场经济体制尚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需要地方政府为他们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价格公共服务。地方政府通过为社会服务对象提供价格信息服务、政策服务、维权服务、自律服务、协调服务等来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社会通胀预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引导公民理性消费,从而发挥价格的市场杠杆和导向功能。因此,地方政府的价格公共服务对于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提高物价调控有效性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当前地方政府履行物价调控职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对地方政府的物价调控职能认识上存在偏差  一是很多人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大市场、大流通、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市场机制能够自动调节供给和需求,从而自动解决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由政府对物价实施调控与市场机制之间存在冲突,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因此,主张政府对市场价格波动些宽容,更少些控制。二是一些人虽然承认在某些情形下政府有必要对物价实施调控,但认为物价调控的职能主要在中央政府一级,地方政府调控物价的权限和手段有限,担负的工作主要是执行中央出台的调控政策。三是很多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认为地方政府在物价调控中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由于既没有调控政策制定权,也缺乏平抑价格、影响市场的必要经济实力,因此,地方政府对价格调控即使想作为也无可作为。四是有极少数在地方工作的同志认为,按照现有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地方政府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增长和项目建设方面,不可能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抓价格调控,而且,即使本行政区域出现价格波动,也未必会影响到国家层面的价格总水平,即使抓好了本地区的价格稳定,也很难保证国家层面的价格总水平不会出现大的波动。由于存在诸如此类的认识偏差,很多地方政府没有将物价调控摆上工作议事日程。很多地市级政府在年度工作安排、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只是将省级确定的CPI控制数简单照抄过来,还有相当比例的地市根本没有将调控CPI列入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县市一级政府更是鲜有将控制CPI作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  (二)对国家物价调控政策选择性或变通性执行  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物价调控政策过程中,经常会出于“政绩”和“地方利益”考量,对有利于本地企业、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执行的力度会更大,反之,执行力度就会相对较小,甚至做表面文章,搞变通性执行。地方政府重不重视、支不支持,直接关系到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换一句话说,如果不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调控物价的责任,很难保证中央调控政策能够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三)对居民消费价格的异常波动敏感不够,实施调控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  一些地方政府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工作重视不够,支持力度不大,对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很多时候不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常常是在问题已经发展到比较严重、群众开始怨声载道时才引起重视,开始谋划调控。由于调控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价格波动的持续和蔓延必然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甚至重大损失。  (四)主动运用市场供求机制实施物价调控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讲政府调控物价,一些同志首先想到的往往是行政手段,就是通过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直接进行干预来控制物价总水平,而对于如何运用市场规律,特别是主动运用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推动生产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供给,促进消费需求者合理安排消费支出,不断改变供求关系来影响市场价格相对不熟悉,用市场的法来解决地域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亟待提升。  三、强化地方政府物价调控责任的思路  (一)在地方政府层面  1、转变思想观念,真正把物价调控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  在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尚未充分建立、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现象还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完全依靠市场竞争还不足以形成合理有序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商品价格在局部地区容易发生暴涨暴跌,引发更大范围的价格总水平失控,导致社会生产大起大落,资源巨大浪费,人民生活受损,从而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甚至导致经济环境恶化、社会发生动荡。因此,为了克服市场价格机制局限性,政府必须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地方政府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真正把物价调控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通过采取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本地区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健全价格调控体系,避免或减少本区域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同时,要主动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2、强化政策执行,努力把国家物价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2009年以来,我国CPI呈现逐步攀高并在高位运行的态势,中央政府通过连续实施系列组合式调控措施,在地方政府配合下,使物价总水平从2012年第二季度开始理性回归。实践证明,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强力执行,是宏观调控取得实效的重要因素。因此,作为地方政府,要按照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要求,严格执行中央的物价调控政策措施。不能囿于地方发展的特殊利益搞地方保护主义、搞选择性变通性执行,更不能拒不执行。当然,中央政府在出台政策时也要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照顾东中西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个性发展需求。  3、提升调控能力,主动运用市场规律实施价格调控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形成,这就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适应形势发展,提升调控能力。一方面,在实施价格监管和调控中,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努力实现从给商品定价到给市场定规则、从管商品价格水平到管市场主体价格行为、从对市场主体直接管理到侧重价格执法和市场监管、从事后查处到事前引导的转变;另一方面,要遵循并善于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律,特别是主动运用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通过改变市场供求关系来影响市场价格,达成物价调控目的。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就物价论物价,必须跳出物价看物价、跳出物价抓物价,把价格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统筹考虑。  4、建立体制机制,综合施策调控物价总水平  保持价格稳定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任务,地方政府要立足于长期作战,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要将稳价安民的政策由临时性、应急性措施转向长期性、制度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切合当地实际的价格调控体系。当前,一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地方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适当扩大基金征收的规模,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农产品生产,增加市场供给;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和平价超市建设,搞活商品流通;支持向特殊困难群体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等。二是完善重要物资储备和调节制度,通过收储和投放粮食、食用油等储备物资,调节市场供给关系,平抑市场价格。三是要巩固和提升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降低过高的启动条件,提高偏低的补贴标准,拓宽补贴资金来源,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的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并逐步得到改善,让广大困难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此外,地方政府还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政策性蔬菜保险、生猪市场调控预案、市场价格信息公开等制度和机制,为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价格波动发挥作用。对于实践中取得突破的制度和机制要探索提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以不断提高政府物价调控的权威性、有效性。  (二)在中央政府层面  1、积极稳妥推进重点领域的价格改革  当前,要把握好两方面,一方面,要审慎出台政府调价项目。政府要把调整自来水、城市公交、道路通行、医疗服务等价格的工作放在稳定物价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大背景下,用科学发展观的方法去统筹考虑、审慎操作,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并完善配套措施。另一方面,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环保收费和要素市场价格改革。要把推进价格改革置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大局之中进行通盘谋划。当前,要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解决资源性产品价格偏低、比价关系不协调、价格构成不合理、资源配置不科学等矛盾和问题,扭转长期以来不合理资源产品定价所带来的产业结构失衡、外需结构失衡、资源对外依存度过高的状况。为此,要逐步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使资源性产品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反映环境损害成本。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对下游产业影响重大,因此,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充分认识改革的成本,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妥善把握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2、强化对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物价调控政策的督导  地方政府对国家物价调控政策的严格执行是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前提。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建立有效方式,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督促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政策措施。对于国家出台的重大调控政策,中央政府可通过派出专门人员到地方进行督导,并对地方政府落实调控政策的效果进行考核,促使地方政府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通过对地方的督导,收集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矛盾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修正和完善调控政策。中央政府还应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纪律约束,对于贯彻执行国家调控政策不力、造成本地区价格剧烈波动、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损失的地方,要追究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探索将物价调控目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在国家层面,要进一步改革地方政府考核方式方法,不断调整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改革考核方式方法,要着眼于更加注重民生改善,要通过改革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法,从制度上促进地方政府更加注重物价调控,为经济增长和民生改善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地方政府层面来说,应在本行政区建立和落实各项价格通报制度,以上级政府名义对辖区内各地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价补联动机制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要物资收储以及大中城市鲜菜价格涨幅等情况实行月度排名通报,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鲜菜价格涨幅等重要价格连续几个月超过规定幅度的地区可以派出工作组予以督导,以强化各地稳价安民的责任意识。特别是在价格高位运行或有明显上涨势头时,要着力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严格控制地方政府负债,控制政府融资平台的过度融资,避免增加流动性,尤其是不合理的流动性,有效地削弱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货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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