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3-27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个回答 2019-03-27
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个回答 2019-03-28
对于不动产来说,登记是物权发生效力的要件。《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船舶车辆等特殊动产来说,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一般动产交付时,物权发生效力,不需要登记。
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没有包含关系
第4个回答 2019-03-26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 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