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说图书定价的历史,我国古代的图书是没有定价的,图书购买场地是厂肆,一般是通过讨价还 价的方式成交的。图书真正开始定价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原来的图书生产一般都是古籍重印或校 勘本出版,戊戌变法前后,印厂开始在新书上标注了定价。厂肆在卖无定价的旧书的同时也卖有定价 的新书。图书开始定价的时候曾引起极大的反响,读者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适应,和厂肆的卖书人 吵架、争执甚至不买了。但这个发源于上海的给图书定价的做法,在全国书业得到了推广,100多年 后的今天依然如此。 国内图书固定价格的形成有其必然性,第一,这是历史的选择,或者说市场的选择;第二,图书品种 越来越多,图书交易越来越频繁;第三,现代印刷技术的使用,使图书印制质量一致;第四,固定价 格便于利益的分配。 2000年之前,图书很少见打折的现象,出版商批发折扣也是相对稳定,那时的书业才能称为真正的固 定价格制度,而如今图书虽然有着固定的标价,但几乎所有的书店卖书都是有折扣的,有的书店读者 买书甚至也可以讨价还价一番,所以目前的图书市场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固定价格体系了。 现今,出版商虽然掌握着图书的定价权,但是这些都取决于市场的选择,有价值图书的超高定价和垃 圾图书的按斤处理都是正常的现象。
出版社向版权所有人支付报酬的方式多是版税形式。版税的基础是图书标价与销量(通常,版税稿酬=定价*销量*税点),这样的话,只有定价的存在,版权所有人的报酬才能具体。
出版社向书店发货(书店向出版社发行部门进货)的方式一般采取折扣形式。书店一般以45%~80%(视图书种类等情形不同)的折扣向出版社进货,从中赚取差价,在这里,定价也是一个先决条件。图书不同于其他商品,经济效益之外,还能够产生社会效益,起着传承发明文明的作用,一个社会大群体能够接受的价格将会使图书的两种效益取得较好的平衡,因此,最具有定价权的应是出版者。另,古代的书籍是没有定价的,因为当时的作者多为宏旨而作,不以其作为生存依靠,并且没有版权意识(抄袭只算人品问题,不入法律)。古时很多是把刻书作为一件善事来做,把文化流传下去,把好的版本保存下来,把优秀的思想传播得更广,所以明以前很少见有出版人赚钱的,一般都是赚了钱做出版,我认为这是一个善良的传统。大约晚清时期,图书开始定价,不知是否受了国外的影响,还是版权意识增强,还是市场经济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