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劳动合同签三年(2016/9-2019/9),近期口头通知我找工作。我可以得到哪些合法权益?

公司提供方案:
1.可能调分公司,可能调低工资
2.协商辞退,最多两个月补偿,补偿基数当地平均月工资三倍,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3.不和本人协商,直接平台发公文调离到分公司,五日内不到分公司报到视为离职
……
以上公司做法是否有依据,为了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我应该如何做呢?谢谢大家的解答!

如果对方没有正当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就不用理他,该去上班还去,如果其要还口头辞退你,你就以新单位要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由,让其给你开一个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个一定要有,然后从网上查询这家单位的信息(公司全称、经营地址、法人姓名、法人电话、企业信用机构代码),企业信息网就能查到,然后复印身份证复印件,去银行打工资明细(如果有公司发的工资条最好,如果没有,明细就行)。带着以上东西,去公司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公司,案由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诉求为:要求公司支付你从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工作时间为一年零4个月,补偿金月数为1.5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金,也就是三个月的补偿金,另要求其支付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提前就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将你往前推12个月的工资平均一下,核算出来并且乘以4个月,算好钱数,仲裁上会用得到。(当然,公司提出补偿基数当地平均月工资三倍,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不是最低工资,一般俗称社平工资,都是很高的,例如,我在北京,2016年我月收入还算可以,那也四千多,社平工资就能达到七千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2-01
按合同办事,你仔细看一下合同内容,按合同内容要求赔偿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