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立案侦查是什么程序

如题所述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农用地再细分为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等。耕地、林地、养殖水面各有各的用途,耕地肯定不包括养殖水面,养殖水面也肯定不包括耕地,相互之间的用途不得非法改变,所以,土地管理法规有退耕还林的规定,更加有基本农田不得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因此可以肯定: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已经属于“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比照《土地管理法》第36条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仅限于“非农业建设”,而是包括“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三、关于“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司法解释。【《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效力高于该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此条解释的目的是对数量进行量化,从而确定追诉标准,虽然该解释列举了一些违法行为,但并非该条解释的目的所在,从《刑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结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并不仅限于“非农业建设”的非法行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保护基本农田的立法目的是保证粮食生产能力,事关国家安危。(可参见《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立法解释释义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塘养虾等。【见附件】 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职责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交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至于是否需要追究犯罪疑嫌人刑事责任,由公诉机关决定,罪与非罪,由审判机关定夺,审判机关不能定夺的,层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不应当忽略这一最基本的程序。 本函的内容为秘密信息,未经允许,或者未经本人公开,不得复制或披露给第三方。仅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授权,向本人选定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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