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效力等级大小我国法律有哪些类别?

如题所述

你好,根据法律制定机关的不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存在效力等级的问题,具体分为“有高低之分”和“无高低之分”两种:
 (一)有高低之分的情形(详见《立法法》第65~66条、第78~80条、第88条)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高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5、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6、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7、省级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法规。
 8、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无高低之分的情形(详见《立法法》第81~82条、第86条)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3、省级政府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绘制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图如下:

宪法
   ↓
法 律
(包括相应的法律解释)
  ↓
行政法规
(包括相应的法律解释)
  ↓ ↓
部门规章
(包括对规章的解释)省级地方性法规
(包括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 ↓
省级政府规章
(包括对法规的解释和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州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包括对条例的解释)
  ↓ ↓ ↓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包括对规章的解释)民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包括对条例的解释)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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