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看借款是否有借贷的合意和出借人是否交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其他民间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尽管以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迅速普及,但是受交易习惯及借贷需求的影响,现金交付在民间借贷中仍有较大比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缺失现金交付直接证据的情形,对案件审查造成不少困难,因此需进一步明确对现金交付的审查范围和标准。
扩展资料
债权债务是不能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一定会有债务。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
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实践中的要素审查存在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