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必须依法登记。

判断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8年05月18日
执行日期:1988年05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局在上海市、山东省青州市、广东省花县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并取得了初步经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指示精神,今年拟在全国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开展登记发证试点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1987〕国土〔籍〕字第130号文件规定,对于确实具备土地登记发证条件,可以作为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市、县报我局,经批准即可开展试点工作。目前,除按照国务院指示经国管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外,其他部门和地方都不要擅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为适应土地管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国家即将开征土地使用费(税)的需要,拟在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同时,在全国城镇普遍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是依法进行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的第一步,争取在今年全部搞完。土地申报的范围、内容、方法、要求等,请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办理。

土地申报、登记发证试点所需费用,原则上就地解决,并可以向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必要的土地勘测、登记费和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应请市、县政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土地登记发证和申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请及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申报的范围与对象土地使用权的申报范围是:全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及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申报者是申报范围内一切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和承办单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以市、县为单位组织进行,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承办土地使用权申报的具体工作。

三、准备工作

(一)成立由市、县政府主管领导人为首的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土地使用权申报中的重大问题。

(二)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划分申报登记区,张贴公告,发送土地申报通知单,通知申报日期和收件地点。

(四)收集有关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图件、资料,对现有的地籍资料忆分利用。

四、制定计划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分期分批进行。

五、申报的内容、办法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与土地申报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和指定的地点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报,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对于无正当理由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报而造成漏税的,可以按照漏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因历史等原因确属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对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四邻、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土地使用权应由其主管机关开具证明。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图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勘测丈量,提交能说明土地使用界址、边长和面积的草图。

(三)对于在申报中虽经协商但仍未解决的土地纠纷,可以按照实际使用范围先进行申报,并在申请书上加以注记,待地籍调查、确认权属时再加以处理。

(四)土地使用权申报完成后,有条件的地方,土地管理机关要接着进行地籍调查,经过审核、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发证手续。未经地籍调查、审核、批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的,不得颁发土地证书。依法注册登记发证后,土地权属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要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暂时没有条件开展地籍测量的,经审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没有争议的,土地管理机关可根据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登记造册。《土地登记申请书》由土地使用者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经土地管理部门盖章后,退给申请登记者保存,作为土地申报证明,也是收取土地使用费(税)的依据和颁发土地证书的重要凭证。土地申报后,土地权属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到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土地管理机关对土地使用权申报的成果(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文件、图件资料、处理权属纠纷意见、裁决书、现场核实记录、各地类汇总数据)要及时分类归档,各类土地面积逐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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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个回答  2010-02-20
《物权法》规定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