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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者应符合的条件
申办者在办理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应是取得了“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核准”或已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园区内的企业,其注册地址必须在园区内。并符合《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1. 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2.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 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5.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电子与信息技术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先进制造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现代农业技术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环境保护新技术
●海洋工程技术
●核应用技术
●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
申办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园区外企业须提交: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2.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3. 企业主要成员基本情况表
4. 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5. 新技术及其产品(工程、工艺申报审批表)
6.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有关证明文件(成果鉴定证明、专利证明、软件著作权等证明)
7. 知识产权证明
8.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10. 企业章程
11. 其他相关附件
由于各园区的要求不同,园区内企业须提交的材料请到所属园区咨询
申报程序:
(一) 园区内企业申报程序
1. 登录企业所属园区网站,进入网上办公系统,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第一次申报的企业需要注册)在网上填报申报表。
2. 企业在网上填写完成申报表,确认后提交,并等待审批。在此期间,企业可随时登录查看“审批意见”,如被补正,则需根据审批意见进行修改。
3. 如审批通过,企业依据网上提示的材料清单,下载相关文件并附上有关材料签字、盖章,将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送交到园区办理窗口。
4. 园区工作人员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审核、核定,将名单报市科委
5. 市科委进行核准后,园区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颁发给企业
(二) 园区外企业申报程序
1. 申报企业登录市科委网站的在线服务区,注册账号(第一次申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办公系统。
2. 企业申请高新申报资格
3. 区县科委对申请企业进行授权
4. 授权后的企业登录,进入高新认定系统,填报材料,提交
5. 区县科委对企业填报材料进行查验,企业可随时登录查看“审批意见”,如被补正,则需根据审批意见进行修改,查验合格,通知企业准备纸质材料
6. 企业下载打印填报表格并准备其他材料,送区县科委审批
7. 区县科委进行初审,审核,审定,提交给市科委
8. 经市科委核准,区县科委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颁发给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审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资格复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批准月的当月进行。
(一) 复核标准
1. 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2.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3.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 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 复核程序
园区内企业登录所属园区网站,园区外企业登录市科委网站,进行资格复核,复核程序同认定程序。
(三) 复核需提交的材料
园区外企业需提交: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2.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3. 企业主要成员基本情况表
4. 经营情况分析表
5. 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6. 新技术及其产品(工程、工艺申报审批表)
7.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有关证明文件(成果鉴定证明、专利证明、软件著作权等证明)
8. 知识产权证明
9.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 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11. 企业章程
12. 其他相关附件
由于各园区的要求不同,园区内企业须提交的材料请到所属园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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