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1、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
2、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扩展资料: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3、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