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随意大小便算违法行为吗?哪条法律规定有呢?

公共场合随意大小便算违法行为吗?哪条法律规定有呢?

公共场合随意大小便不属于违法行为,通常属于行政制度和公共场合卫生管理规定条例规定,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会受到道德谴责。

随意大小便本身不符合基本道德规范,易于滋生各种细菌和病菌的传播,在正确的道德观中不文明行为。

在火车站、商场等人员聚集的地方通常会制定相应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类似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例如第46条规定:火车站广场上吐痰一次罚款20元就是其中的规定之一。

扩展资料: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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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4

不属于违法行为,系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会受到道德谴责。

随意大小便本身不符合基本道德规范,易于滋生各种细菌和病菌的传播,在正确的道德观中不文明行为。

在火车站、商场等人员聚集的地方通常会制定相应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类似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例如火车站广场上吐痰一次罚款20元就是其中的规定之一。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扩展资料:

家里的爷爷奶奶可能会觉得孩子还小,忍不住了随地大小便没有关系,应该得到社会的谅解。但是在自家人眼里孩子六七岁了还算小!

这个年纪的孩子有性别意识,知道路边都是陌生人,家长纵容随地大小便行为,并默许孩子路边上厕所,裸露自己的隐私部位。孩子也一脸坦然的蹲下起身,完事儿后潇洒地离开。

家长不培养孩子自尊自爱,反而让孩子产生一种心理:路人们不喜欢我这么干没有关系,我的家人是支持的。

孩子在公共场合暴露自己的隐私部位,增加了有心之人看到的概率,容易刺激到他们内心的欲望,从而增大性侵事件发生的概率。

孩子根本考虑不到隐私部位是不可以在大众前暴露的。如果此时有人拿着他心仪已久的东西说想看看他的隐私部位,他会接受吗,性侵轻而易举发生时。

孩子不懂并觉得没什么,又或者不会或不敢跟爸爸妈妈说,但无论说与不说遭到恋童癖盯住的小孩已然没了退路,这原本不该发生的事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人民网-游客遭遇景区如厕难 随地大小便陋习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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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14

截止2019年2月,公共场合随意大小便没有明规定说是违法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涉嫌违法也与实施人的年龄有关。如小孩子是属于不道德的行为,成年人随意大小便涉嫌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严重者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随意大小便本身不符合基本道德规范,易于滋生各种细菌和病菌的传播,在正确的道德观中不文明行为。

扩展资料

此处以巴中市举例:

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巴中市公安局关于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巩固“五创联动”成果,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力争早日把我市建成生态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行为。

二、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敞放养宠物及其携带的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三、凡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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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公共场合随意大小便不属于违法行为,通常属于行政制度和公共场合卫生管理规定条例规定,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会受到道德谴责。
  随意大小便本身不符合基本道德规范,易于滋生各种细菌和病菌的传播,在正确的道德观中不文明行为。
  在火车站、商场等人员聚集的地方通常会制定相应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类似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例如火车站广场上吐痰一次罚款20元就是其中的规定之一。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这不是法律规定,是行政法规,部分城市部分地区的规定,但出于道德角度,也应该约束我们的行为,讲文明嘛。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