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2-21
2015年5月,韩先生对朱女士展开热烈追求,经常一起约饭或一起下江南游玩,不时对朱女士赠送一些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在韩先生的“糖衣炮弹”下朱女士终于当年国庆节表示同意与其交往。2015年底,双方互见对方父母,双方家长均很满意,协商一致决定择日举行婚礼,韩先生为早日结婚,相继赠送了朱女士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奥迪牌轿车、苹果6手机,期间双方也拍摄了婚纱照。2016年4月3日清明节期间,朱女士邮件韩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韩先生以后不要再打扰她。韩先生多次挽留仍未让朱女士回心转意。恋爱期间韩先生请朱女士游玩、吃饭及赠送礼物等共花费约一百万元,关于上述款物韩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朱女士归还?
河南振豫律所解析 现实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于恋爱期间消费开支,系韩先生自愿支付,无须返还。第二种意见认为,恋爱和结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恋爱后是否结婚,具有不确定性,对于不确定事项的消费和赠送行为,应当预料到恋爱失败的后果,因此,不需要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和赠送的礼物。
其实吧,分析上述情况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韩先生在恋爱期间的开支,可以分成以下三种,
一种是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
二是恋爱期间消费支出;
三是见双方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5-08
看分手的原因吧,如果一个人让人感觉恶心,关于他所有东西我不想再看到:如果是因为对方是个抠门的人,我偏不还,真想气死他,让他以后不敢交朋友,让他抠到没有朋友:如果分手的原因是自己感觉歉疚,我会自己把他送我的东西包好,让他选择收回还是留下
第3个回答 2020-05-08
如果秉承“再见亦是朋友”这句话的宗旨,那么不妨彼此留个好印象,那就不要还了,毕竟曾经相爱过。
第4个回答 2020-05-08
既然没有转账记录,凭证的话,你要的话也没有依据的。送就送出去吧,不要再往回来要了,毕竟喜欢过对方啊,毕竟有过美好的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