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于时间是如何解释的?

比如我请人做个模具,签了合同在2天内做好,超时进行赔偿,而实际上他8天才做好,大大的超时了,然而他的说法是,他每天花了1小时,总共只用了8小时的制作时间,完全没超时。想知道法律对于时间的概念是不是默认是现实时间,具体在哪条规定的?

1、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在计算期间时,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一个小时不计算在48小时之内,即如果提出申请是在8点,应从9点开始期间的计算。
2、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即如果5月10日送达判决书,应当从11日开始期间的计算,5月25日上诉期间届满。
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时间。期限由事实构成,并以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为内容。构成期限的事实,亦称为期限。  依《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期限分为法定、指定和约定三种。
民法中的期限是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日期。期间是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某一特定的时间段,如1995年5月1日到1996年5月1日即是一个期间。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以特定的点,如1996年10月1日即是一个星期日。期间是时间某一动态的阶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的间隔时间;期日则是时间的某一静态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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