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以前互换的土地怎么办

如题所述

确权中,只能按照互换之后的现状登记入册并颁证,就是说,当初未进入承包合同的土地作为你家使用的土地被确权认可,而对方使用的土地应确权为对方使用。
土地流转还须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尊重农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地位。土地流转及以何种方式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是要在确权到户的前提下引导流转,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流转期满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属于土地流出方。
三是推动流转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流转补偿的标准和形式,应有流转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我市有的地方制定了土地流转最低指导价,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
四是正确理解土地流转与产业发展的关系,防止“为流转而流转,为集中而集中“行为,杜绝政府在流转中的不当干预和强迫流转的现象。
农村承包土地怎样依法互换
互换当事人口头约定,有效
【案情】
2002年5月,村民王铁生与邻居李大保商定,为了各自耕种方便,将王铁生位于村南头的1.3亩土地与村北头李大保1.4亩承包地进行互换耕种。2009年,因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征用村北头该块部分土地,应支付该块土地承包人征用补偿金30000元。李大保得知后以该块土地承包权原为其所有,其与王铁生互换土地为口头约定无效为由,要求换回该块承包地并取得土地征用补偿金。二人争执不下遂起诉到法院。
【说法】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互换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法律之所以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其立法本意在于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避免或减少口头约定易发生争议的弊端。
土地互换未向发包方备案,有效
【案情】
2010年3月,村民刘道兴与韩恩国约定,将两家面积大约相
等的承包地进行互换耕种。2011年9月,该村村委会以两家私自互换土地未经村委会同意无效为由,要求二人重新换回原来各自承包地。
【说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四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互换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承包期内主张解除互换合同,一般不予支持
【案情】
2008年6月,村民黄炳义与陈怀玉约定,将各自离对方较近的两块面积相等的承包地进行互换耕种。2012年4月,因黄炳义现耕种的承包地地下经探测富含铁矿,外地一家矿业公司欲进驻开采,可获土地补偿款27000元。陈怀玉要求解除与黄炳义的互换合同,黄炳义反驳称两块土地都是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开始后重新发包的,承包期30年,互换后其有权继续耕种。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到法院。
【说法】
在农村承包土地互换纠纷中,有的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互换合同,就涉及对合同期限的认定问
题。土地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当事人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换言之,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丧失了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对新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土地互换有别于土地转包、土地出租等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两者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变更的法律关系。其次,按农村习俗讲,互换关系从双方相互交付标的物时即告成立,双方未约定期限,则视为永久性互换。对农村承包土地互换而言,其互换期限即为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据此,在司法实践中,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土地互换,当事人一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主张解除互换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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