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协议主要有哪些

如题所述

和平建国纲领、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关于国民大会的协议、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关于改组政府的协议等五项协议。

会议通过《和平建国纲领》作为政府的施政纲领。纲领确定建立统一、自由、民主的新中国,保持国家的和平发展;规定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务机关,并拥有用人权;规定政府委员名额的一半由国民党以外的人士充任,

而所有涉及施政纲领之变更须有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赞成始得议决,等等。如果实行这样的政府改组,国民党虽然在其中仍占有主要地位,但它已经不能为所欲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将拥有能够保障施政纲领不致被曲解、变更、撕毁的否决权。

扩展资料

历时22天的政协会议,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努力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与斗争,终于迫使蒋介石签订了《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和平建国纲领》、《关于国民大会的协议》、《关于宪章问题的协议》、《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等五项协议。

这些协议虽然还不是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新民主主义纲领,但它否定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否定了国民党的反人民的内战政策,迫使国民党承认党派存在的合法性和各党派的平等地位,确定了民主改革的总方向。

所有这些,是符合全国人民要求和平民主的愿望,代表了当时人民的利益的,是人民民主势力的胜利。政治协商会议的成功,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在会议内外密切合作的结果,是党的统一战线的胜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946年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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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7

和平建国纲领、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关于国民大会的协议、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关于改组政府的协议等五项协议。

相关内容介绍:

会议通过《和平建国纲领》作为政府的施政纲领。纲领确定建立统一、自由、民主的新中国,保持国家的和平发展;规定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务机关,并拥有用人权;规定政府委员名额的一半由国民党以外的人士充任,

而所有涉及施政纲领之变更须有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赞成始得议决,等等。如果实行这样的政府改组,国民党虽然在其中仍占有主要地位,但它已经不能为所欲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将拥有能够保障施政纲领不致被曲解、变更、撕毁的否决权。

扩展资料

1946年1月10日至31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举行。到会代表38人。国民党代表8人,共产党代表7人,民主同盟代表9人,青年党代表5人,社会贤达(无党派人士)代表9人。基本上形成了左、中、右三种政治势力。

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革命力量,力争建立一个民主联合政府;民主同盟基本上是中间势力,主张通过和平改良方法建立资产阶级议会制民主的国家;国民党及其附属青年党,顽固坚持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国民党一党专政。

由于三种政治势力在建立什么样的国家问题上存在分歧,因此,在会上展开了尖锐复杂的斗争。斗争的焦点是军队国家化和政治民主化问题,实质仍是军队问题和政权问题。

在会议进行中,中共代表与民主同盟代表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共同商量,取得一致意见,在大小会议上,相互支持,并团结其他爱国人士结成反内战、争民主的联盟,同国民党展开了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1946年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和平建国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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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4-12
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的五个决议内容

1、政府改组问题。14日,国民党代表提出《扩大政府组织方案》,表示可将国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3,即由36名增至48名;主张国民政府委员要由政府主席提请选任党外人士充任,由主席提出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委员中国民党员要占稳定多数,以确保其领导地位;国民政府主席有紧急处置权,国府委员会职权中无用人权。此方案仍然是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实行个人独裁,遭到与会各方代表的反对,经过辩论协商后,国民党被迫让步,28日达成了《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政府之最高国务机关,可讨论与决议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政大计、财政计划及预算、各部长官及监察委员之任免、主席交议的事项等。协议还规定国府委员为40人,半数为国民党员,但施政纲领变更时须2/3的委员通过;还规定必须有3/5的国府委员同意时,国府主席方可使用否决权。
2、施政纲领问题。16日,中共代表团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吴铁城、章伯钧、常乃德等也在讨论中提出了各自的方案。最后,以中共提出的方案为依据,协商通过了《和平建国纲领》。纲领中确定了用“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以保持国家的和平发展”的原则。同时就人民权利、政治、军事、外交、经济、财政、教育及文化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
3、军队问题。军队问题是斗争的焦点。国民党坚持“军令政令统一”的方针,要中共将武装交给政府。青年党也强调要中共交出军队,再实行民主政治。民盟主张国共双方都交出军队。中共代表认为,军队国家化必须以政治民主化为前提。现政府是独裁政府,如不废除独裁制,中共将军队交出,只能为国民党吞并、消灭。因此,军队国家化和政治民主化必须同时进行。经过激烈争论,达成《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明确了建军原则:军队属于国家,军人责任在于卫国爱民;确立了整军原则:实行军党分立,军民分治,以政治军等;由三人军事小组照原订计划,确定整编国民党军队和解放区军队的办法。
4、国民大会问题。17日,国民党方面提出《关于国民大会之意见》,主张于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五日召开“国民大会”;第一届“国民大会”的职权为制定“宪法”,1936年选出的国大代表仍然有效,在此基础上合理增加名额。对此,中共、民盟等代表表示反对,但为顾全大局,最后做了一些让步,达成《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协议》。这个协议同意将原有的选举法产生的区域和职业代表1200名保留,增加台湾、东北等地区的代表150名及各党各派、社会贤达代表700名,共计2050名代表。还规定宪法的通过,须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同意。
5、关于宪法草案问题。国民党代表坚持将1936年通过的《五五宪草》塞给大会,其他各方代表一致反对。国民党被迫同意组成新的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对《五五宪草》进行审议和修订,然后提交“国民大会”审议。最后,会议通过了《关于宪法草案问题的决议》,确定了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的政治制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1-11

第4个回答  2020-04-21
政府组织
国民大会案。
和平建国纲领。
宪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