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警察在派出所拘留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七天。
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7天。如果到了第7天,检察院还没有批捕的话,就必须放人。不过一般没有确凿证据公安机关不会盲目抓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同时指出: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常委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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