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需要审核哪些内容,申报时有哪些

如题所述

您好,
一、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流程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二、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审查内容
(一)、总体要求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劳动债权
1、债务人单位职工申报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的,根据《破产法》第48条规定,告知其不必申报,待管理人调查清理后予以公示。
2、债务人所欠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
3、签有《劳动合同》,并查证考勤表、工资表后,能够证明职工实际提供劳动的,其工资可以按相关工资标准予以认定。
4、除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外,职工主张如汽车补助、招待费欠款等债权的,管理人告知其按普通债权进行申报。
5、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借款法律关系(包括担保求偿、融资租赁)形成的债权
1、债权人除应提交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还应提交债权人的支付凭证(付款证明、转帐回执等),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提供银行转帐凭证,超出该数额的借条不予认定。对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支付的,又不能在债务人的账册中查证属实的,不予认定债权。
2、借据与转账凭证不符的,可以认定为提前扣除利息,依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转帐凭证来认定本金。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
5、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
6、借据或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予认定;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
7、债务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约定利息的,可依其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根据《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约定的利息标准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8、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9、债权人依据借款合同同时主张利息、违约金或罚息的,其总数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10、债务人连续归还债务的,利息应分别计算。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高利不予计算。
11、债务人与其他企业间的相互拆借,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登记为破产债权;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金部分予以认定,利息部分不予认定。
12、债务人为合同的主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申报债权时的处理: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偿的,其代偿金额认定为本金,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或利息至破产受理之日,如约定违约金或利息过高的,调整至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2)如果保证人尚未履行担保责任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偿付责任的,且债权人已经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不予认定。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对其申报的债权予以临时认定。
13、债务人为保证人的担保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的处理:
(1)主债务人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否则对该债权不予认定。
(2)主债务人非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经查证属实后,可以认定其债权。
14、多次借、多次还的借款合同,对于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将其计入偿还本金部分。能够查明之前已支付的高息予以追溯,不能查明的,仅对申报债权所涉借款关系之后发生的利息予以调整。
15、形成数个借款合同的,其中盈兴仅在部分合同中承担担保或借款人责任的,但借款还款难以一一对应的,债权人不能补充证据的,可先将还款额认定为盈兴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
16、出借承兑汇票而形成的债权,应结合债务人账册加以认定。
17、合同约定债务人为借款人,但相关款项未用于债务人或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债务人的,不予认定。
18、债务人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同为借款人的,根据该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认定债权。
19、借新还旧,或滚动借款中,对于原来已经偿还的高利按银行4倍利息计算后扣抵债务本金。
20、以借条形式借消费卡而形成的债务,结合债务人的财务账册来综合确定,不属于职务消费的,不予认定。
21、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但债权人已经实际收取利息,予以追溯扣抵本金。
22、典当借款必须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范围,即动产、财产权利质押借款、房地产抵押借款,否则认定为典当公司发放信用贷款,对于利息及综合管理费不律不予认定。
23、融资租赁偿还融资本金期限于前未到期的,视为提前到期,租金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
24、融资租赁的债权人应明确选择是否主张收回租赁物,如选择收回租赁物,则认定债权的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不主张收回租赁物,则认定债权的范围为融资租赁本金及破产受理之日前的租金。
25、除非有证据证实债权人提供了与其所主张的金融服务费相对等的金融服务,否则对金融服务费、管理费等不予认定。
(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
1、工程款类债权,已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予以认定。
2、未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工程款数额无法明确,暂不认定,待审计完成后依审计结果再予以补充认定。
3、债权人主张违约金的,应俚清责任后再行认定。
4、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工程量与实际不一致的,可由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协商,确定工程款。
5、债权人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债权人申报时已距竣工时间超过六个月,且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过优先受偿要权的,对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主张不予认定。
(五)、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可以依法撤销的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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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28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有:
1、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2、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3、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
4、破产债权的计算。
5、对破产债权的重复申报的审核。
6、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⑴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⑵ 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⑶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⑷ 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
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⑸ 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⑴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为中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
⑵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⑶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⑷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⑸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⑹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⑺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⑻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⑼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提交材料
一、债权申报所需提交的资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债权申报表》
按照《债权申报表》(后附)的要求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有无担保、有无诉讼、裁定或裁决以及债权形成基本情况等事项。
在“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包括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构成事项)等全部情况。
机构债权,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机构债权人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个人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3)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4)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5)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4、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提交资料时的有关注意事项
1、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原件一份,核对后退还;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均需一式四份。对于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债权人为机构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2、提供材料纸张统一为复印纸A4型。
3、申报债权时,一定要详细填写债权人准确的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固定及移动电话)及委托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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