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扣除金额比例是多少?所得税调增额是多少?谢谢!

我们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主营业务收入是847834.31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是183830.94元,广告费是246753.91元,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扣除金额是多少?所得税调增额是多少?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

招待费183830.94的60%=110298.56元,超过主营业务收入847834.31元×5‰=4239.17,只能扣除4239.17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79591.77元;

 

广告费可扣除:847834.31元×15%=127175.15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19578.76,结转下年继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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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6
可以税前列支的招待费:847834.31*0.005=4239.17
可以税前列支的广告费:847834.31*15%=127175.15
需要调增的利润:(183830.94-4239.17)+(246753.91-127175.15)=179591.77+119578.76=299170.53元
调增部分需要交纳的所得税:299170.53*25%=74792.63元
第2个回答  2014-01-16
招待费扣除847834.31*0.005=4239.17
招待费扣除847834.31*0.15=127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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